Bloody Sunshine

Just too damn hot

数据就是命阿

今天倒动分区。差点导致一个分区全灭 ServerMagic是很危险的,尤其是win2k3慎用再慎用 ![](http://webtoart.com/blog/upload/month_0511/gd6k_20051108_数据心情.jpg)

十二怒汉.12 Angry Men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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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btoart.com/blog/upload/month_0511/jg9m_01.jpg)
  很精彩,全片其实只有三个个场景,法庭,只有开片短短一个镜头,讨论室的厕所,也是一个镜头,174秒,很像舞台戏剧,讨论室剩下的戏份都在讨论室里面进行。就是说整个影片一个半小时多都在这一个房间里,导演的调度很厉害,节奏十分紧凑。这样的小场景调度除了这个似乎也只有电话亭营造出了这种对峙与紧张的气氛。   片子很有意思,十二个人每个人几乎每个人都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写起来太麻烦,放弃。我比较在乎的是这个片子里面讲出了什么是民主,民主不是少数服从多数那么简单,单单是多数决定的只是假民主,我无意考证民主的真假,只是从来没有什么可以证明多数人总是对的。完全从利益角度考量,当采用这种绝对的多数决定的“民主”的时候迟早要伤及自身。   这个片子让我觉得最好的地方是并没有指明真相,而所有人的讨论只是建立在他们在法庭上听到看到的证据以及自己的经验,而其中一些人因为赶时间,因为歧视,因为父子关系等等和那个被指控的孩子或者这个讨论会又产生了利益冲突。这就有些像罗生门了。因此,所有对于男孩无罪的讨论只是在他可能无罪的基础上的,一个人如果不能被断定有罪,那么他就是无罪的,当所有对男孩不利的“确凿”证据被一一质疑之后,我们依然不能说这个男孩肯定没有犯罪,只是无法证明他犯罪了而已。他们最后有可能使罪犯没有被惩罚,但是这是对事实的尊重。从一个社会个人的角度,在某些阶段多数人对与惩戒犯罪者是抱着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放过一个的看法的,原因是所谓的“危害社会”。不过ms现代法律的特征应该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

批评与自我批评

我总觉得自己很能自我批评是自己的优点,不过最近扯淡不少,倒是很少有时间看看自己的毛病了,今天突然想起来,也就说说罢。

关于以前说的总是变成自己讨厌的人。

变成自己讨厌的人关系到一个人内在的两面性。我相信每个人都是内在矛盾的,或多或少,但是在一个正常的情况下,内在矛盾应该是一个不断的矛盾、统一、再矛盾的演变过程。就是所谓的“两个自我”的矛盾调和,其中一个发生变化,然后再调和。可是我这似乎有点毛病,当矛盾产生的时候,两边的改变并没有强烈的调和趋势,通常是一个较为易于妥协的“自我”缓慢的向另一个靠近,而另一个却向另一个方向走开,于是他们总是保持这一个矛盾。

怎么产生这种情况的呢

我觉得主要是小时候教育与自己的坚持。在很多时候我强调自己是一个保守的人,这种保守不是我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而是对旧有观念的喜爱。无数传统的观念在小时候的教育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而且这种柏拉图理想国化的传统观念里渗透着西方古典哲学的严谨,尽管很多时候缺乏实际效应,却在逻辑上难以击破。尽管清楚的知道一个自恰的理论未必是真理,也知道无数法西斯分子是实现了理想国的那种纯集体利益的模式,但是,其逻辑上的缜密确实让我无法完全抛弃。这些在我完全相信他们的时候都没有意识到。我只是知道我相信的东西是像1+1=2这样有着严谨正确的逻辑关系。

是怎么产生怀疑的呢?

应该说第一个应该感谢郑渊洁,尽管有一段时间对于他推崇得太过分了,但是毕竟他让我知道所谓对错未必就像别人说的那样。

然后就比较有趣了,尽管小时候看了相当多的书,包括很多大师的名著,但是确实当时太小读不出那些后来认识到的东西,倒是大量的日本动漫和电影让我直接对自己原来所相信的有所动摇,所有好的坏的,正义邪恶,真理与缪误,完全不是原来的样子。

至今还在怀疑,是不是真的存在所谓好与坏,我宁愿相信是利益纷争而已。毕竟没有人也就没有我们所说的好与坏。所以只有“对....好” 而好本身.存在么?

嗯嗯 感觉再写要矫情了。打住


降温了。

今天降温了。好冷。回去加毛衣。 金工实习结束了,终于可以开始“正常的大学生活” -。- 哦也。 ![](http://webtoart.com/blog/upload/month_0511/a8zd_20051107_冷cold冬天.jpg)

关于《黑社会》的帮规

《黑社会》的帮规

三十六誓
  第一誓:自入洪门之后,尔父母即是我父母,尔兄弟姊妹即是我兄弟姊妹,尔妻是我嫂,尔子侄即是我子侄,如有不遵此例,不念此情,即为背誓,五雷诛灭。
  第二誓:倘有父母兄弟,百年归寿,无银埋葬,有燐飞到求兄相帮,必要通知各兄弟,有多帮多无钱出力,以完其事,如有诈作不知者,五雷诛灭。
  第三誓:各省外洋洪家兄弟,不论士农工商,江湖之客到来,必要留其一宿两餐,如有不思亲情,诈作不知,以外人相看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四誓:所有洪家兄弟,未相识挂牌号,说起情由,必要相认,如有不认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五誓:洪家内事,父不能传子,子不能传父,兄不得传弟,弟不得传兄,以及六亲四眷,一概皆不得传凡讲说以及私传,衫仔腰平以及本底,私教私授,贪人钱财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六誓:凡我洪家兄弟,不得做线捉拿洪门兄弟,倘有旧仇宿恨,必要传齐众兄弟,判其是非曲直,当众决断,不得记恨在心,倘有不知者,捉错兄弟,须要放他逃走,如有不遵此例者,五雷诛灭。
  第七誓:兄弟患难之时,无银走路,必要相帮,银钱水脚,不论多少,如有不念亲情者,五雷诛灭。
  第八誓:捏造兄弟有逆伦,以及谋害香主,行刺兄弟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九誓:不得奸淫兄弟妻女,及兄弟姊妹,犯者五雷诛灭。
  第十誓:兄弟托寄银钱及什物,必要尽心交妥,带到支还,如有私骗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十一誓:兄弟寄妻托子,或有要事相托,如不做到者,五雷诛灭。
  第十二誓:今晚入洪门,年庚八字,须要报真年月日时,如有假报瞒骗五祖者,五雷诛灭。
  第十三誓:今晚入洪门后,不得叹息自怨入错,当天解愿,如有此心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十四誓:私劫兄弟财物,或暗帮外人,抢夺兄弟财物者,五雷诛灭。
  第十五誓:不得强买兄弟货物,以及骗买争卖,亦不得强为,如有恃强欺弱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十六誓:所借兄弟钱财物件,有借有还,如有欺心不还,不念情义者,五雷诛灭。
  第十七誓:或有抢劫取错兄弟财物者,即送回兄弟,如有欺心不送回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十八誓:倘被兵役捉获,此乃天降横祸,不得供出洪门兄弟,亦不得记念旧仇,乱供兄弟,如有乱供兄弟,不念洪门结义之情者,五雷诛灭。
  第十九誓:兄弟被官捉去,或出外日久,不得回家,留下妻儿子女无人倚靠,必要留心帮助,使后长大成人,如有诈作不知者,五雷诛灭。
  第二十誓:遇有兄弟被人打骂,必要向前,有理相帮,无理相劝,其系屡次被人欺压者,即须传知众兄弟商议,若其家贫,必要帮助钱财,代他争气,如无钱者出力,不得诈作不知,如有犯此例者,五雷诛灭。
  第二十一誓:各省及外洋兄弟,文书以及物件,如有官厅追拿,务须及时通知他逃走,如有故作不知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二十二誓:凡在赌博场中,不得使假吞骗兄弟钱财,及串同外人骗赌,贪图利己以伤兄弟,有此欺心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二十三誓:不得捏造是非,增言灭语,离间兄弟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二十四誓:不得私做香主,入洪门后须三年外为服满,果系忠心义气,有香主传受文章,或前传后教,或有三及第保举,方可做得香主,如有私自为之者,五雷诛灭。
  第二十五誓:自入洪门之后,遇有前仇旧恨,不得再行记念,前事已过,无容怀恨,如有私怀愤恨者,五雷诛灭。
  第二十六誓:遇有亲兄弟或洪家兄弟,相打涉讼等事,必要相劝,不得帮助一边,总归以和为是如有不遵此例者,五雷诛灭。
  第二十七誓:凡属兄弟看守之地方,不得去干犯他,因为各有事业,如有诈作不知,故犯兄弟所守地方,连累兄弟受苦者,五雷诛灭。
  第二十八誓:遇有兄弟因事得财不得眼红,如有存心妒嫉或图谋分润者,五雷诛灭。
  第二十九誓:遇有兄弟发财,不得泄漏机关,如有不遵此例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三十誓:不得以外人包押货物,指东话西,庇护外人骗吞洪门兄弟犯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三十一誓:勿恃我洪家人多,倚势欺人,横行霸道必须安分守己,各安职业,如有恃众欺人者,天也难容,死在万刀之下。
  第三十二誓:不得因借贷不遂生怨,加怀怨恨之心,此乃小人之见,五雷诛灭。
  第三十三誓:不得奸淫我洪家兄弟之幼童少女,有此犯者,五雷诛灭。
  第三十四誓:不得受买洪家兄弟之妻妾为室,亦不得与兄弟妻妾通奸,如有犯此例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三十五誓:不得对外人乱讲书句,古白宜谨慎,腰平衫仔,不得被外人看破,务宜小心,不得失漏机关,如有犯此例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三十六誓:士农工商,各执一艺,自入洪门,必要以忠心义气为先,交结各省洪家兄弟,如同一体手足之情,不得妄分彼此,遇有兄弟起义,务宜支办军火粮草,同心协力,覆灭满清恢复明室,以报五祖火烧之仇,以表今日结义联盟之情,如有二心不尽其力者,死在万刀之下。
  立誓传来有奸忠,四海兄弟一般同,忠心义气公侯位,奸臣反骨刀下终。
  第二,二十一则。
  第一则:犯罪波及他会员者,捕之处以死刑,轻者剁其两耳。
  第二则:奸淫兄弟妻室,或与兄弟子女私通者,处以死刑,决不宽贷。
  第三则:诱拐兄弟至国外者,剁其两耳。
  第四则:因图悬赏捕缚兄弟者,处以死刑。
  第五则:诈称香主,为一切事件之指导者,处以死刑。
  第六则:示外人以仪式书,及会员之凭证者,剁其两耳。且加笞刑百八十下。
  第七则:新会员有僭越行为者,剁其一耳。
  第八则:报告会中事件于外人者,剁其两耳,加笞刑百八十下。
  第九则:以恶言语道其两亲之事者,剁其两耳。
  第十则:恃强欺弱以及持大侮小者,皆剁两耳。
  第十一则:私行毁坏香主之名声,或对香主作邪曲之言语者,剁其两耳。
  第十二则:在兄弟起义时,隐身不出者,剁其两耳。
  第十三则:可救兄弟之时不救助,或诈作不知者,剁其两耳,并加笞刑百八十下。
  第十四则:盗劫兄弟财产,不肯返还者,剁其两耳。
  第十五则:私自毁伤兄弟,或浪费其钱财者,剁其一耳。
  第十六则:他省有召募兄弟之文书到来,匿不应召者,处以死刑。
  第十七则:为外所嘲笑,或因语诱惑而即告以会情者,剁其两耳,并加笞刑七十二下。
  第十八则:管理事件,有过情之举,或任意消费会中之资财者,剁其两耳并加笞刑八十下。
  第十九则:入会后一月内不纳会费者,剁其两耳,并加笞七十二下。
  第二十则:强迫兄弟随己胡为或欺虐之者,剁其两耳。
  第二十一则:破坏规则抗拒定刑或归罪于他人者,剁其两耳